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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府征地公告〔2023〕23号
三台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3〕1126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8月18日
(四)批准用途:刘营渡口渡改公路桥工程建设用地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三府函〔2020〕81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函〔2020〕55号)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财政局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绵人社发〔2019〕2号)等相关规定,采取农业安置、社会保障等方式予以安置。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新增人员不予安置。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15日内持权属证明材料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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